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以同时进行,但要注意两者的区别和相互关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或同时进行这两种鉴定会对案件更有利。
一、两者可以同时做的情况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不相互排斥。特别是在复杂的案件中,如果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可以同时进行两种鉴定,或者在某种鉴定不利时申请另一种鉴定。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形:
患者一方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认定;
医院或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希望通过中华医学会等机构的技术鉴定来证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希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纠纷。
二、两者同时进行的理由
证据多样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从不同角度评估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过失程度,二者结合起来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证据。
应对不利结果:如果某一鉴定结果对某一方不利(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证明医院的医疗过失,依然有机会获得赔偿。
法律和行政救济的双重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适用于行政途径(如卫生部门调解),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适用于司法诉讼。同时进行这两种鉴定,可以在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两个方向上都做好准备,增加获得救济的机会。
三、同时进行的注意事项
鉴定结果可能不一致:由于两种鉴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同,鉴定结果可能出现不一致。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可能认定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采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结论,尤其是在侵权责任赔偿中。
鉴定的程序要求:不同的鉴定机构有不同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双方在申请时需要注意各自的流程,以避免时间冲突或延误。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一方不利,可能还要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费用和时间成本:同时进行两种鉴定会增加费用和时间成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部门主导,费用较低,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需要患者支付较高的费用。此外,鉴定过程可能耗时较长,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
四、实际应用中的策略
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特别是涉及严重后果(如植物人、死亡等)的案件,建议首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为这是法庭在诉讼中采纳的关键证据。司法鉴定结果不仅评估医院的过失,还评估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为索赔奠定基础。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案件适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或医院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患者可以配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结果不利,可以用司法鉴定的结论反驳。